此次,聯合銀監會再次就1號令的修改征求意見,擬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和銀監會微觀審慎監管職能,加強償付能力監管,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共分6章36條,補充了償付能力管理之外的市場約束與監管、監管評估與檢查、監管措施等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修改。
1,第二代吸收補償的原理和框架要求
征求意見稿在2016以來償二代實施成果的基礎上,擬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定償二代的監管框架、監管原則和監管指標。
從監管框架來看,征求意見稿吸收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相結合的“三支柱”框架體系。量化資本要求主要監管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衡量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定性監管要求主要通過綜合風險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約束機制主要通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償付能力信息的透明度,進壹步發揮市場利益相關者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和約束作用。
從監管原則來看,征求意見稿繼承了償二代風險導向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以風險控制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構建外部監管與主體管理相結合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引導保險公司不斷提升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水平。
從監管指標來看,擬適用第二代監管體系指標標準,由單壹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風險評級“三位壹體”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保險公司只有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綜合風險評級≥B三項指標,才能被認為是償付能力公司。
2.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
為確保償付能力的穩定,征求意見稿擬對保險公司采取基於綜合風險評級的差異化監管措施:對符合定量資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資本要求的保險公司,征求意見稿擬根據保險公司風險的成因和程度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公司,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必須采取的四項措施和選擇的七項措施(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
為確保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監管措施實施後償付能力未顯著改善或進壹步惡化的應對措施。值得註意的是,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中增加了申請破產的市場措施。這可能會打破1980中國恢復保險業務以來沒有壹家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帶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意識的增強。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針對市場約束制度執行不力制定了監管措施,以強化保險公司及其審計人員以及精算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履行主體義務。
3.強化保險公司的主體責任。
同時,為構建外部監管與保險公司主要管理相結合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征求意見稿還重點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和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
從公司層面,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整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體系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計劃,及時監測償付能力狀況,編制償付能力報告,披露償付能力相關信息。從董事(監事)和高級職員層面,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保險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負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監管措施還包括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這將構建宏觀、中觀、微觀壹體化的保險公司治理體系,全面督促保險公司主動加強償付能力管理。
梳理征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其構建了定量監管與定性監管相結合、保險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主體管理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機制,旨在充分發揮銀監會、保險公司、市場利益相關者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從第壹代到第二代,我國不斷完善監管制度設計;從訂單號1到征求意見稿,針對行業存在的償付能力風險大、償付能力數據不準確、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我國不斷提出整改措施。預計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條例》的正式修訂,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將得到更有力的監管,保險市場的風險將得到更有效的防控,投保人的利益將得到更好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