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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應當執行應收賬款確認程序?

是否實施確認程序不取決於被審計單位是否為上市公司。如果確認可能無效或有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則無需確認。另外需要確認,所以描述太絕對,不合適。

不執行應收賬款確認程序有嚴格的條件。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確認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否則確認很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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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號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在執行確認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對確認函的控制”。但是,在日常審計實踐中,壹些註冊會計師為了省事,往往把執行函證的程序交給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人員,或者不知道如何控制,放棄了對函證的控制,嚴重影響了函證的可靠性,從而潛伏著嚴重的審計風險。

因此,註冊會計師必須根據審計準則的要求,嚴格控制確認函,具體應包括1312號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四個方面:“

(壹)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寫的信息;

(2)選擇合適的受訪者;

(3)設計確認函,包括被調查人的正確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調查人直接回復CPA的地址等信息;

(4)發送確認函並跟進,必要時再次向回答者發送確認函。“實際上,以上四個方面要求註冊會計師自始至終保持對整個寫信過程的控制,即不能被其他人員控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人員。但在實際操作中,註冊會計師的助理可以在註冊會計師的控制下執行確認程序,助理對註冊會計師負責。

百度百科-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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