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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應每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包括:董事人數不足;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的請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監事會提議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其中,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前提是其連續持股超過90日。

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司應於會議召開前20天(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15天)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壹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董事* * *提名65,438+0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可見,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具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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