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可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從《若幹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衡平法的執行方式主要有三種。第壹種方式是通過拍賣轉讓股權。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出售來執行股權。第三種方式,在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人轉讓。但既然股權已被法院凍結,轉讓所得應先用於清償所欠債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