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1.破產即法定破產,是指企業或店鋪因虧損而倒閉。高稅收、不景氣和其他原因導致公司倒閉。企業經營不善、衰落的主要原因在於整體市場需求的不利變化:競爭加劇、成本結構高、財務控制不足、管理薄弱、大項目失敗、營銷活動少、業績不佳、收購業務質量低。
2.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未用於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壹定的程序對債務人的全部資產進行等額補償,使債務人免除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法院宣布破產和解散。破產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壹種企業行為和經濟行為。然而,人們有時習慣於說個人或公司停止經營,這也被稱為破產。從法律上講,破產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為了保護大多數債權人,兼顧債務人利益,對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分配的程序。破產程序又稱壹般執行或壹般執行,目的在於壹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系,因此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