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律經營,自擔風險,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來源應當真實合法,全部為實繳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壹次性繳足。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且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65,438+00%。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合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整合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和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