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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亞亞被判了多久?

審判過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金融刑事訴訟法第20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亞亞犯侵占罪,於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害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張玉成、李次玲,被告人趙亞亞、辯護人張毅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審理壹次。審判現在結束了。

我們發現

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5438+2月至2006年6月5438+2月,被告人趙亞亞在上海玉龍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宇公司”)、上海華東中油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大連玉龍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龍宇公司”)任職期間,利用管理公司費用報銷和網上銀行賬戶的職務便利,通過私刻公章、偽造文件、做假賬等方式,將龍宇公司和中石油公司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先後侵占龍宇公司、中石油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31,429,416.47元。後被告人趙亞亞將上述集體資金用於其個人出國旅遊、購買房產、保險、名牌手表、手袋等。

同年2月8日65438,被告人趙亞亞在工作中與其談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同年2月8日65438,被告人趙亞亞的家屬主動將她購買的部分手表、手袋交司法機關處理。

被告人趙亞亞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有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合同變更書、公司、中石油公司提供的趙亞亞的工作說明、證人黃某某、唐某某的證言、公司年度審計報告、上海龔欣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調取的出入境記錄、匯豐人壽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保單、公安機關查封決定書。

我們認為,被告人趙亞亞作為公司出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亞亞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趙亞亞及其家屬退繳了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的判決結果

1.被告人趙亞亞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6年2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還受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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