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進壹步提高防洪、防臺抗旱、農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和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綜合能力,增強水利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保障。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號)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我省地方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照“分級征收、分級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從各級車輛通行費(限於政府貸款)、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征地管理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部分:
1.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銀行(包括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征收;
3.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1‰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每年從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2.65億元用於我省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納入省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寧波從省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設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寧波確定,其他地區不再從省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設資金。
(四)對有重點防洪任務、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低於15%的部分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具體比例由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汛任務的城市有:杭州市、桐廬縣、建德市;寧波市、余姚市、奉化市、寧海縣;溫州市、樂清市、瑞安市、永嘉縣、蒼南縣;湖州市、德清縣、長興縣;嘉興市、平湖市;嵊州市;金華市、蘭溪市、義烏市;衢州市、江山市;臺州市、臨海市、溫嶺市;麗水市、青田縣、縉雲縣、松陽縣。
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是慈溪市和象山縣;樂清市和洞頭縣;嘉興市、海鹽縣、海寧市、桐鄉市;義烏市和永康市;舟山市、岱山縣、嵊泗縣;臺州市、溫嶺市、玉環縣、三門縣。
第五條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組織征收,資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征收和減免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向各級(不含寧波)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收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統壹按15%的比例上繳省,納入省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七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
(壹)錢塘江、甌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農村河流等江河湖泊;
(二)加固病險水庫、海堤和水閘;
(三)城市防洪設施建設;
(四)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程建設;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六)農村飲水和灌溉節水改造工程建設;
(七)水利工程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八)緊急防汛;
(九)水利科學技術示範和推廣;
(十)農田水利、農村水電等水利工程建設;
(十壹)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
第八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資金實際收繳入庫情況和水利工程年度實施計劃撥付資金。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涉及省級公共建設投資的,應當納入省級公共建設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開征、減征、免征、緩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嚴禁擠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撥付和使用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按照《浙江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查處。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十壹條本細則自2011 1 10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實施。《浙江省水利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財農[1994]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1997]65438+)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收標準的通知》(浙財農[1999]146號、浙地稅局3號[1999]56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杭州中心分局關於調整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收比例的通知》(浙財農字[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