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浙江省河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浙河南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和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
1.提升河南商人形象,維護商人權益,整合各種資源,謀求更大發展;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發揮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促進相互交流合作,實現共同繁榮發展,實現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堅持團結、交流、擴大、引導、服務會員的方針,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為浙江、河南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協會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杭州市上城區何方街388號吳山明樓酒店526、527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訴求和建議,與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
2.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3.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商務考察和談判;
4.組織會員舉辦展銷會;
5.開展專業的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提高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
6、為浙江和河南兩省吸引投資;;
7.為會員提供相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8.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括:在浙江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業,經本協會理事會批準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認可其章程;
2.遵守國家憲法和法規,無嚴重犯罪記錄;
3.參與我們的活動;
4.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入會程序:
1.提交會員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由理事會授權的商會秘書處發放。
第十條會員享有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2.參加協會的活動和相關會議,獲取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和相關資料;
3.優先享受我們的服務和我們協會提供的各類展示平臺;
4.建議和監督本協會工作的權利;
5.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協會申請幫助;
6.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第11條成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協助協會開展相關會務工作並提供便利,接受協會委托的相關事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利於調查研究、討論問題、招商引資等相關方面的信息和資料,以及對兩地政府的建議。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當書面通知會員管理機構,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經理事會批準後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嚴重違反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會將其除名。經理事會集體討論表決後,在本協會信息材料上予以通報。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
2、從事違法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個人行為對協會聲譽有較大損害的;
4、違反公司章程,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告等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得到出席委員半數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浙江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準,但提前變更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成員的吸收或罷免;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7.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向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11.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經理事會確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1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幹副會長、1秘書長、1副秘書長、若幹名譽會長、顧問。上述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為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有為這個協會服務和求事的熱情和熱情。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特邀常務理事組成。行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會長辦公會議是貫徹、執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定,研究協會重大問題的組織形式。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組成。每月召開壹次執行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期協會相關事宜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核,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準。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2、檢查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代表協會開展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活動;
5.制定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協會的發展方針和目標。
第三十壹條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聘任,經理事會批準,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行長和常務副行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批準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各辦公室全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協調協會與相關政府部門和兄弟組織的關系,加強與外界的聯系;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1.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2.接受會員、企業及相關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向境外借款。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支出由董事長根據董事會的財務規定簽字,並接受董事會和政府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本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屬於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批準,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備案後,於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章程於2009年9月6日經第壹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