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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股權收購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5年以前)》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或以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在開發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當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

因此,問題中的情況是:

1,彌補土地使用權投入。

借:無形資產3000萬元。

借款:實收資本——“老股東”3000萬元。

2.分期計算土地使用權攤銷額。

月攤銷額= 3000萬元/(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之日起土地使用權剩余月數)

3.調整實際建賬日前尚未攤銷的土地使用權。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款:無形資產

由於涉案企業至今未開始生產經營,土地使用權攤銷應計入開辦費。本分錄金額=月攤銷額*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之日至實際建賬日前壹個月的總月數。

4.土地使用權應在開戶日的當月及以後月份正常攤銷。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款:無形資產

這個分錄的金額是每月攤銷額。

5、開發商品房,結轉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

借:開發成本

貸款:無形資產

結轉後,無形資產賬面余額為零。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成本後,無需攤銷。

另外,對於標題“雙方實際協商價格為4000萬元”,如果沒有錯誤的話,應該是受讓方(即新股東)支付給轉讓方(即老股東)的股權轉讓款,這筆錢取得的654.38+00萬元收入與企業無關,屬於轉讓方(即老股東),依法納稅。在會計處理上,該科目中的4000萬元轉賬金額與企業無關,企業只需將實收資本中“老股東”明細賬的余額轉入“新股東”,即:

借:實收資本——“老股東”3000萬元。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3000萬元。

關於補充問題。

首先,標題中新股東的目的是向老股東購買土地使用權。但需要註意的是,土地使用權並不是老股東直接擁有,而是由企業擁有,由老股東間接擁有。因此,雖然交易雙方是按照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但該交易仍屬於企業股權的交易。交易後,新股東不直接擁有土地使用權,也通過其擁有的企業股權間接擁有土地使用權。

因此,問題企業作為會計核算的主體,不會因為股東的變更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說,企業是持續性的,其會計核算應該從企業成立之時就開始進行,沒有進行的會計核算應該進行補充。同時,由於題目中的交易金額屬於股權轉讓金額,無論轉讓金額多少,都與企業無關,屬於新老股東之間買賣企業的交易金額。即企業土地使用權原值仍為3000萬元,成交金額為654.38+00萬元(即“升值”),不能計入企業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總之,4000萬元的交易金額不應確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雖然交易目的相同),而應確認為企業股權轉讓。

至於題目中提到的“損失”,是不存在的。原因是,雖然上述10萬元的升值並未計入企業賬面價值,但企業市值仍包含10萬元的升值(假設4000萬元的股權交易價格公允)。也就是說,如果新股東繼續轉讓企業股權,仍可收回轉讓款4000萬元。如果新股東不再轉讓企業股權,而是繼續經營,那麽企業的利潤中就包含了未入賬的增值654.38+00萬元,利潤屬於新股東,也就是說新股東享有654.38+00萬元的增值。如果進行利潤分配,新股東實際收回增值654.38+00萬元。所以題目中所說的“損失”是不存在的。

當然,如果企業在產品定價時不考慮10萬元的增值因素,那麽就可能出現新股東的“流失”。例如,如果商品房建設成本(包括賬面土地使用權成本)為10萬元,則商品房價格不得低於110萬元(10萬元),否則新股東將遭受投資損失。

關於開辦費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5年以前)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壹次性轉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日期,可以根據商品房開工建設的日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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