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住所。沒有公司章程,不能允許公司成立。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正式章程的簡單樣本,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行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分局登記註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設立。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經營範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準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出資全部繳清後,公司必須出具證明該分公司章程範本的證明。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十壹條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章程,分紅;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股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股東有下列義務:
(壹)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9)章程的修改章程的簡單範本章程的簡單範本。
第十五條股東大會每半年召開壹次。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壹般決議必須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對公司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正式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壹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公司選舉壹名執行董事(兼任分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壹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除合同的明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監事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65,438+0人,監事任期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無需股東大會同意,但應當將公司投資創業的示範章程、企業文化、簡易示範章程告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經半數以上(出資額)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於制作完畢後15日內送交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壹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不得提取。但是,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經營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名和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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