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股東發行股份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1.董事會應當在對本次配股方案進行表決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證券交易所,並在7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其內容應當包括配股方案的具體事項,並載明“本決定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並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字樣;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提前30天公告,並至少連續刊登兩次。
2.配股方案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在相關公告中說明“該方案需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股東大會修改董事會配股方案的,應當在公告中公布修改後的方案。
3.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配股審核意見後,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公布配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見本規定附件二;招股說明書刊登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至少刊登壹次提示性公告。刊登的招股說明書應當與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的招股說明書壹致;確需修改的,應當在公布前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書面同意。
4.招股說明書刊登後,上市公司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經證券交易所確認的招股說明書文本壹式兩份報送中國證監會。
5.上市公司應當在配股款支付後,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本次股份變動報告書,並予以公告;其內容和格式可參照本規定附件三。
七、負責配股承銷的證券機構應當根據承銷協議,會同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告相關具體操作事項。
八、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刊登前,參與招股說明書起草、申報和審核的相關人員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幕信息嚴格保密。上述人員包括參與本次配股的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地方相關部門、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機構的相關人員。
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行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對配股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其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號文件的相關要求。[1994]162《關於發布(公眾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