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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的設立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證券公司設立的程序如下:1,證監會批準;2.申請營業執照;3.申請證券業務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財務狀況良好,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五)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第壹百壹十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設立證券公司的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設立證券公司的申請被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證券公司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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