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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

只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才能加強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管理。以下文章為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整理。歡迎閱讀!

(1)凈資本及其計算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公司風險監控指標管理辦法》,為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監管,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

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征,在凈資產的基礎上調整資產負債及相關業務的風險而獲得的壹項綜合風險控制指標。

(二)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各種業務的凈資本要求

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人民幣。

證券公司從事兩項以上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2.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金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3.自營業務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4.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指標規定

5.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金基準的計算標準

(三)監管措施

1.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措施:(1)向其出具監管關註函,並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二)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凈資本水平;(三)要求公司在做出重大經營決策時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相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四)責令公司合規部增加檢查風險控制指標的頻率,並提交風險控制指標水平報告。

2.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證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審批新業務;(2)停止批準設立和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三)限制股息的分配;(四)限制財產轉移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3.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屆滿次日起,派出機構根據情況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業務活動;(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三)限制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和福利;(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五)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相關股東行使權利。(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4.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持續惡化,嚴重危及證券公司穩健經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相關業務許可。

5.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責令其停業整頓;(二)指定其他機構托管和接管;(三)吊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4)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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