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並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和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調整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和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標準。調整前應公開征求行業意見,並對調整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產品或者開展業務前,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準備金計算比例。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控制狀況,適當調整不同類型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金計算比例。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的數據生成過程和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監控和補充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隨時達到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和分配利潤前,應當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相關業務和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根據市場變化適時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進行審計。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九條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和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征,在凈資產的基礎上,調整資產負債及相關業務的風險所獲得的綜合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的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風險調整-其他資產風險調整-或有負債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批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第十壹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項目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說明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計提足夠的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並相應減少凈資本。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的類似金融資產合並計算,並根據金融資產的屬性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對金融資產的投資,應當根據金融資產的類別和流動性,按照不同比例進行調整。金融資產分類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對於證券公司違規持有的金融資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投入資金的數額、期限和責任,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責任扣除公司投入資金。
第十五條應收賬款風險應當根據賬齡和可收回性進行不同比例的調整,賬齡自業務發生時起計算。應收賬款分類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準的,采用最高比例進行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難以收回的存款項目、逾期拆借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應並入應收賬款項目,並根據應收賬款的抵扣原則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充分披露公司最終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提供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以及凈資本表附註中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確認預計負債;對於不太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壹定比例扣除或有負債。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通過向持有證券業務的子公司出具承諾函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壹定比例扣減凈資本。子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照壹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在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壹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期限在五年以上、具有次級債性質的長期借款,在計算凈資本時可以按照壹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計入凈資本的具體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
證券公司從事兩項以上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必須持續達到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壹)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二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計算各項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照托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從事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按照相關業務規模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設立分行、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的風險資本準備;操作風險資本準備應當按照上壹年度的總操作費用計算。證券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項目和比例計算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自營權益類證券和證券衍生產品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65,438+000%。
(二)自營固定收益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三)持有權益性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權益類證券的市值占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承銷原因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證券公司在計算自營規模時,應當按照成本價格或公允價值孰高的原則,按照自營投資的類別進行計算。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單壹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
(二)單壹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3)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貸給客戶的資金本金總額;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在出借日借給客戶的證券的總市值。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定預警標準,風險控制指標“不低於”某壹標準的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為“不超過”某壹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80%。第二十六條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母公司數據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基於並表數據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年度和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在公司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上簽署確認意見。
簽署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的人員應當保證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如對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的內容有異議,應在報告上註明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壹次經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及其合規情況;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壹次經董事會簽字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合規情況,至少取得主要股東的簽字確認文件。
當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30%或者未達到規定標準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公司全體董事,並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
派出機構可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內個別、部分或全部證券公司在壹定期限內按周或按日編制並報送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較上月發生20%以上變動的,應當自該情況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動原因。
第三十壹條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或者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分別在3個工作日和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原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時限。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者無保留意見並附有解釋性段落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涉及的事項不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所涉及的事項明顯違反會計準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限期改正並重新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證券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準。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和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準。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公司發出監管關註函,並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及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公司需要進行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相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4)要求公司合規部增加風險控制指標的檢查頻率,並提交風險控制指標水平報告。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五個工作日內制定並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提交整改方案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證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審批新業務;
(2)停止批準設立和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股息分配。
(四)限制財產轉移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經其派出機構整改驗收後符合相關風險監管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相關措施。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屆滿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壹)限制經營活動;
(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三)限制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和福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相關股東行使權利。
(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監管指標持續惡化,嚴重危及證券公司穩健經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相關業務許可。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停業整頓;
(二)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
(三)吊銷證券業務許可證。
(4)註銷。第四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的,應當按照壹定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所有風險資本準備均有相應凈資本支持。
(2)敏感性分析:是指研究壹個或多個因素的變化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是否會導致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不到預警標準或規定標準。
(三)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包括證券交易資金。
(4)資產:指自有資產,不包括客戶資產。
(5)或有負債: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認其存在的潛在義務;或者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六)權益類證券:是指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股票和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七)固定收益類證券:指債券和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債券、債券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八)保證金:指證券公司辦理業務需要存放或支付的各種保證金。
(9)主要業務:指經計算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變動超過65,438+00%的業務。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