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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促進證券行業專業化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證券公司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負責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聘用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未取得執行董事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執行董事。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第四條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範,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第二章資格第六條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等級測試;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5年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不存在《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其擔任高管人員和員工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和合規官任職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外,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

(二)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擔任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兩年以上,或者具有相當的崗位管理經驗。

行使公司管理職權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應符合本條規定的任職條件。第八條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任職65,438+0年以上的兩名現任高管人員推薦,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第九條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2)兩位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三)前任職單位的離任審計報告、前任職單位最近三年的考核意見,以及最近五年在金融機構任職的監管部門對申請人從業經歷、是否受過處罰、是否有不良行為記錄的監管意見;

(四)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證券從業資格證書、資格等級考試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推薦意見、離任審計報告、專家意見和監管意見由出具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送至中國證監會及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他申請材料送至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第十條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意見應當重點關註申請人的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確的推薦意見。第十壹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進行檢查和談話,並將審核意見和檢查談話工作底稿提交中國證監會。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和審查申請材料,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並頒發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調查、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經歷進行檢查。第十三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或者核準任職申請,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人員資格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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