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擴展數據:
主要有以下幾類人不允許買賣股票:
壹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門和掌握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工作。這些黨政官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職後三個月內繼續受此規定約束。因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後壹個月內處置其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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