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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業務範圍

第十壹條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單壹客戶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委托給具有資金托管業務資格的資產托管機構,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為特定目的客戶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標的,通過專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權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情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是否存在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征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逐項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發起人不得少於5人。投資發起人必須具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研究、投資咨詢等工作的經歷,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職業道德,並經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後5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申請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報告;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和風險揭示書;

(三)資產托管協議;

(四)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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