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單壹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單壹客戶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客戶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委托給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第十四條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政府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以及其他信用等級高、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業績優良、高成長性、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資產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本計劃凈資產的20%,並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無限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十五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標的,通過專項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第十六條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逐項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符合中國證監會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至少有五名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歷;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壹年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