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內部檢查制度,並定期進行自查。
證券公司應當編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於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並報註冊地和推廣地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還應當對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情況進行審計,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每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核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向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提供每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核意見。
第六十壹條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簿,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保存期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談話提醒、暫停職務、記入信用檔案、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並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改正:未改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或者處以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客戶資產托管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放置在營業場所或者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的;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完成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參與資金的;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無固定席位交易或者利用證券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進行回購的;
(六)違反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超越範圍和比例投資的;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程序或者從事關聯交易的;
(八)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告知和報告義務的;
(九)從事本辦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十壹)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保存相關材料的;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證券從業人員資格。
第六十六條資產托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壹)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管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履行托管職責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保存相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七條其他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責令改正,並處警告和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證券公司因違規經營或者相關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簽訂新的資產管理合同;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停止資產管理活動,並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