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加強內部控制,嚴密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不得為客戶與客戶之間、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證券公司不得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下列行為:
(壹)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
(4)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等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其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監控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交易和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逆周期調節。第七條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有效,能夠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最近兩年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整改中;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要求,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註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要求;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信息完整真實;
(六)建立了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要求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通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並抄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壹)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三)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融資融券業務計劃、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客戶選擇標準。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書。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測試合格的證明;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經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範圍變更登記,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證券業務許可證。
證券公司取得證監會換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後,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第十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資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發售的證券和客戶退回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交易;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證券,擔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壹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保證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借給客戶的資金和客戶退回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存放的資金,以擔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產生的債權。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資信查詢,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誠信和合規記錄等。,做好客戶適宜性管理,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保存。
證券公司不得為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從事證券交易不滿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資產低於50萬元、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公司股東及相關人員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不受前款證券交易時間和證券資產條件的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制定選擇符合本條要求的客戶的具體標準。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客戶簽訂包含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壹)融資融券的金額、期限、利率(費率)和利息(費用)計算方法;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和折算率、擔保債權的範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和證券公司處分擔保物的權利;
(五)處理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的信托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利率由證券公司和客戶自主約定。
在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申請為客戶延期合約,每次延期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以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水平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客戶解釋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和風險,特別是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風險揭示書提交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制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賬戶持有人姓名應當壹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詳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清算交收結果,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中的數據。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式,與客戶和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通知商業銀行為其開立實名制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錄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詳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結算結果,變更客戶信貸資金賬戶中的數據。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向客戶出借證券時,只能使用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範圍。
客戶在賣空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其融入的證券相同的證券,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保證根據客戶委托發出證券交易指令和證券劃轉指令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向證券公司要求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壹客戶融資融券金額或者單壹證券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通過賣出證券或者直接償還的方式償還已並入證券公司的資金。
客戶通過賣空方式賣出證券的,應當通過買入證券並直接返還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公司的證券。
客戶通過賣空賣出的證券被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方式償還並入證券公司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客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復牌日晚於融券債務到期日的,融券期限應當延長。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客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前的,融資融券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壹個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用證券來抵消。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和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以及融券賣出證券的全部價款分別存入客戶的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的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客戶融券產生的債權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在遵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和擔保物質量,與客戶約定最低擔保比例、補充擔保物的期限和違約處理方式。
證券公司應當每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通知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同意後,可以提交除可用於抵繳保證金的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按期足額支付擔保物或者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擔保比例以及客戶繳納保證金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各類可充作保證金的證券設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在遵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對可用於覆蓋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別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或者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壹)為客戶結算融資融券交易。
(二)收取客戶應當返還的資金和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付的利息、費用和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與客戶的約定處置擔保品。
(五)收取客戶應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本息、繳納稅款和違約金後剩余的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的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錄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向客戶實現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第三十壹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客戶的信用交易所擔保的證券賬戶中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登記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中。
第三十二條對於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記載的證券,證券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對證券發行人行使權利。
證券公司對證券發行人行使權利時,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客戶的意見行事。客戶未發表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對發行人行使權利。
前款所稱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出席證券持有人會議、提議、表決、認購配售股份、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形式分配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配的證券記入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的證券賬戶,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詳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現金方式分配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劃撥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證券公司收到資金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變更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詳細數據。
第三十四條客戶融入證券後,證券返還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分配證券或者發行證券持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融入證券收益等值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的證券賬戶中持有的份額不計入其自有份額,證券公司不因賬戶份額數量的變化而需要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壹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權益總數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動態調整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折算率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實施逆周期調整。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市場融資買入額、融券賣出額、融券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以及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動態調整和區分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可用於沖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所有客戶融資融券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融資融券金額占單只證券凈資本的比例、接受的單只擔保證券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個客戶提交的單只擔保證券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和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技術系統風險進行壓力測試,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優化調整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公司相關指標。
第三十八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指令進行前端檢查,拒絕融資融券買賣證券種類、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
單只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額、融券賣出額或者擔保品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受理該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需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融資融券相關證券的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的資金劃轉進行監管。拒絕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做出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壹條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報送融資融券業務的數據和信息;統計分析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題報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四十三條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拒絕證券公司違規的資金劃轉指令;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做出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發送對賬單,並為客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貸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貸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向客戶提供其信貸資金賬戶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渠道及時向客戶告知融資融券收費標準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盤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提交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下壹個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按照規定履行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八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對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充擔保物的通知、擔保物的處置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時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需要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能夠按照規定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年10月26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