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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

內容如下:

1.嚴格的經銷商管理。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場外期權交易商資格,開展收益互換業務,使用專用對沖賬戶開展對沖交易。

2.加強掛鉤目標管理。明確掛鉤標的應當具有公允的市場定價和良好的流動性,不得與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私募產品和場外衍生品掛鉤;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白名單制度和掛鉤標的穿透核查機制。

擴展數據

《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是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證監會工作安排制定發布的文件,於2021 65438年2月3日正式發布。

《管理辦法》第十章、第四十七條從七個方面對券商收益互換業務進行了重新規範。旨在進壹步推動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險控制水平,促進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健康發展。

《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是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證監會工作部署制定發布的文件,共10章47條,從7個方面對券商的收益互換業務進行了重新規範。旨在進壹步推動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險控制水平,促進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健康發展。

自2012試點以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穩步發展,市場需求逐步擴大,在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提升證券公司專業服務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中證協指出,隨著業務的發展,出現了壹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原有的制度規則已明顯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

《管理辦法》實施期間,中證協加強了收益互換業務培訓,指導中證協加強業務監控,適時組織現場檢查,持續督促證券公司規範審慎開展收益互換業務,引導證券公司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資產配置和投資者風險管理需求的專業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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