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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中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托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信息。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托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年度資產管理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礎資產的運營情況;

(2)特定原始權利人、管理人、托管人等業務參與人的表現;

(三)專項計劃賬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四)其他需要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年度運作情況的審計意見。

第三十八條年度托管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專項計劃資產的托管;

(二)對管理人的監督;

(三)其他需要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專項計劃存續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並向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壹)未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進行收益分配;

(二)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不利調整。

(3)基礎資產損失超過資產支持證券未償還本金余額的10%;

(4)基礎資產的經營狀況或產生現金流量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5)涉及特定原始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或基礎資產的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收益的及時分配;

(6)預計標的資產現金流量較預期減少20%以上;

(7)特定原始權利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關機構違約,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八)某些原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相關機構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信用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發生變更;

(十)某些原始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相關機構的信用等級調整,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十壹)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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