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的委托,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為買賣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的實施而產生和發展的。由於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金額巨大,且交易大廳席位有限,普通投資者無法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只能通過特許證券經紀人的中介來促成交易的完成。
二、所謂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表客戶買賣證券並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人作為代理人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必須根據客戶發出的委托指令買賣證券,並盡可能使委托指令以最有利的價格執行。
三、在證券代理業務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經紀人,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證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規則的嚴格性和操作程序的復雜性,決定了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只有經過批準並具備資格的證券經紀人才能進入交易所進行交易,投資者需要委托證券經紀人代為買賣才能完成交易過程。
4.證券經紀人在證券代理交易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委托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證券公司的過失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證券經紀人違約造成損失的,客戶可以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投訴或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