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會員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是指前款所稱的證券公司;證券兼業機構是指前款所稱的信托投資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自己買賣上市證券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
(壹)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債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債券、權證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
它是權益證券。第二章自營資格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自營資格,並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自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第七條申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證券專營機構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證券兼業機構證券營運資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二)證券專營機構凈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證券兼營機構營運資金凈額不低於65,438+00萬元。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額+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計提損失準備-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長期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證券營運資金凈額,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高流動性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在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和法律知識,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兩年以上證券行業工作經歷或者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相關業務規則和操作流程,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業務工作經歷或者三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最近壹年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最近兩年沒有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正式開業半年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單獨管理。
(六)具有專用的證券自營計算機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符合第七條所列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中國證監會統壹印制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準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批準的組織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的說明。
(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末凈資產或者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壹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不滿壹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提交開業時間至上壹年度末的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