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符合本所要求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交易:
(壹)發行人最近三年未發生債務違約或延遲還本付息的情況;
(二)債券信用等級達到AAA級;
(3)(深圳市場)發行人申請上市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可分配利潤不低於65,438+債券壹年期利息的0.5倍;以集合形式發行的債券,上市時所有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累計可分配利潤不少於65438+債券壹年利息的0.5倍;
(上海市場)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低於65438+債券壹年期利息的0.5倍;
(四)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債券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符合上述條件,但發行人選擇僅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則只有交易所指定的合格投資者才能參與交易。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規定,公眾投資者可投資的債券存續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公眾投資者不得再次買入,原持有債券的公眾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到期債券或賣出債券:
(1)債券信用等級下調,低於AAA級;
(二)發行人發生債務違約、延遲還本付息或其他可能對債券本息償還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投資者保護需要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債券上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格投資者方可參與交易:
(壹)債券信用評級下調至AAA以下;
(二)發行人發生債務違約、延遲還本付息或其他可能對債券本息償還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