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主要發起人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和連續盈利記錄,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業務規範;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與業務相關的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技術設施等方面能夠保證每周至少向投資者公布壹次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第八條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為發起人的,發起人最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籌資計劃;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稱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第九條基金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比例和基金存續期間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第十條封閉式基金存續期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金額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第十壹條封閉式基金募集或續期,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壹)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平均資金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增加或更新認購;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募集或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第十二條基金發起人應當在基金募集的三日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招募說明書。第十三條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基金批準之日起計算。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基金批準規模的80%,方可成立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自獲批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時,募集資金低於批準的基金規模的80%的,不得設立基金。開放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低於2億元的,不得設立該基金。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募集資金加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日內返還給基金認購人。第十四條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進行申購和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上市。基金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立的基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第十六條基金托管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第十七條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行政和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任職。第十八條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