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加強證券營業部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有關規定,現就進壹步加強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和崗位設置提出如下意見,並作出如下安排:1 .加強證券營業部的人事管理;1.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計算機部門負責人和證券營業部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直接來自證券公司總部。(二)證券營業部財務部、計算機部負責人負責監督和約束營業部合規運作。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計算機部門負責人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年度考核,並於次年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三)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計算機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在證券公司範圍內實行定期崗位輪崗,崗位輪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已實行集中交易的證券營業部,經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輪換期可適當延長至5年。證券營業部的其他重要崗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在證券營業部範圍內有計劃地進行輪換。第壹批輪崗應安排在上述崗位任職3年以上的人員。對實施跨省證券營業部輪崗確有困難的證券公司,在征得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後,可以不實施輪崗,但每年必須對相關證券營業部進行壹次全面的現場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公司總部和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和證券營業部財務負責人由證券公司總部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單位不得離職。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證券營業部的以下事項:是否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客戶透支情況;是否存在挪用客戶債券的情況;是否存在非法融資;是否有超範圍經營;顧客投訴及處理,以及被審核人員在各種審核事項中的職責。(五)證券公司必須執行證券營業部、證券營業部計算機部、財務部、客戶部負責人強制休假制度。強制休假期間,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負責的工作進行現場審計。對於不實行輪崗制度的證券營業部,要將強制休假與現場審核相結合。(六)證券公司應加強對證券營業部關鍵崗位外事檔案的管理。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計算機部門負責人、金融部門負責人、客戶部門負責人必須將本人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其有效聯系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家庭住址等信息也應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二。明確證券營業部的崗位設置和職責(壹)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證券營業部崗位責任制和規範的業務操作流程。根據不同的崗位,明確任務,賦予每個崗位相應的責任和權力,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關系。(2)證券公司應積極發展集中交易等模式,控制證券營業部風險,減少證券營業部需要人工直接幹預的業務崗位數量。建立證券營業部關鍵崗位兩人負責制。與資金、證券、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等直接接觸的崗位。、涉及信息系統技術安全的崗位,必須實行雙人責任制;客戶存取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轉賬、轉賬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必須壹人辦理、壹人審核。(三)證券營業部應實行適當的權責分離制度,現金和證券的保管應與會計記錄分開。1,重要空白憑證、空白合同、空白授權委托書、重要印章分別登記和使用。空白憑證、合同、委托書等文件不得提前封存,證券公司總部應當定期檢查證券營業部文件的使用、登記和管理情況。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各類印章的使用權限和程序,完善印章保管和登記的責任制度。2.證券營業部前臺交易與後臺結算分離;3.差錯損失的確認與核實是分開的;4.計算機人員、會計人員和其他業務人員的職責不能重疊。三。加強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集中統壹管理(壹)每個證券營業部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超過5個。(二)證券營業部必須向證券公司總部劃轉不低於70%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三)證券公司總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證券營業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檢查,通過將證券營業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臨時劃轉至公司總部的方式進行壓力測試。對於不實行輪崗制度的證券營業部,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月進行壹次壓力測試。(壹)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和風險預警系統,能夠實時監控證券營業部的大額資金活動和交易業務活動,對異常資金流動和交易進行預警。(2)原則上,證券公司稽核部門每年應對證券營業部的經營情況進行壹次現場稽核(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未實施輪崗的證券營業部必須每年至少進行壹次)。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合規情況,要求證券公司增加審核次數。(三)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報送相關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將各營業部的審計報告在公司總部備案備查,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公司上壹年度證券營業部總體審計情況和發現的主要問題報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四)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與人員考核相結合,建立相應的處罰制度,嚴厲處罰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五、其他要求(壹)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證券營業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證券營業部發生因技術故障、自然災害、資金支付困難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向證券公司總部和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後,應向上述部門提交處理報告。(二)證券公司總部應當建立專門部門對重要客戶的定期回訪制度。(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將其《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向投資者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業務合同文本明確表示,證券營業部無權與投資者簽訂《證券經營機構業務許可證》業務範圍以外的業務合同,應當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四)證券營業部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證券營業部和公司總部的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相關信息,便於投資者投訴的及時反映和處理。(五)證券公司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證券公司註冊地和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六)證券公司應當於每年年底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計算機部門負責人和財務部負責人的任職和輪崗情況向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六、全面實現集中交易的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的內部控制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各證券公司應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制定輪換計劃,並於2004年2月29日前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經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無異議後,證券公司應於2004年3月31日前將其輪換制度和輪換計劃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部,並抄報其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應認真執行輪崗制度和輪崗計劃。
滿意,請采納
上一篇:員工借錢的理由怎麽寫?下一篇:中國再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