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分為限制性和非限制性。最低限額為5萬元,最低限額為10萬元。專項資產管理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集合的。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使用實名制證券自營賬戶。
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規買入該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該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自營證券總值占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證券總值占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證券數量占發行證券總量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擴展數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證券業務,應當遵守《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從事未經批準的業務。
兩個以上證券公司受同壹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同壹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壹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不得將其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他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接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委托,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和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壹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名稱應當壹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銷售證券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形式記錄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信息推薦合適的產品或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時,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解釋相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將風險揭示書提交客戶簽字確認。業務合同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標準格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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