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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如何進入生產和流通領域?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嚴重影響,去年6月5438+01,中央政府開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出臺了進壹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初步測算,到2010年底,全國投資約4萬億元,中央財政為此安排1.18。從浙江來看,編制實施了2009-2010年度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計劃,安排項目81個,總投資8811億元,集中在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境保護和自主創新等領域;其中,省級財政投入260億元,地方政府需要投入4000多億元,另有4000億元需要社會資本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旨在通過加大政府投資,給社會壹個強烈的信號和信心,引導和推動社會資本,用政府投資的“四兩”撬動社會投資的“千斤”,從而保證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然而,中國的投資需求能否擴大並促進經濟增長,取決於政府投資能否有效促進社會投資。政府投資能否帶動社會投資,主要看“三個方面六個是”:壹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是否有充足的財力和強烈的投資意願;二是社會資本尤其是民營企業資本是否閑置,投資信心是否充足;第三,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投資項目是否存在障礙,投資渠道是否暢通。據調查,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資意願仍然相當強烈,但許多市縣政府財力薄弱,無“米”可煮;社會資本還是很多的,但是投資信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很難做到鍋裏有飯吃。以浙江為例,去年四季度,浙江企業家信心指數為88.8,跌入衰退區間;商業景氣指數為107.9,同比下降40.5點,為1999以來最低。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需要徹底清除投資障礙,疏通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投資項目的渠道。因此,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必由之路是大力推廣新的項目投融資模式,運用市場機制,暢通投資渠道,實現社會資本與政府項目的有效對接。

事實上,允許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早有政策支持。2004年7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第三條“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包含兩項內容:壹是“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加快實施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通過引入代建制,將項目建設職能從政府中分離出來,由項目公司實施,簡化了政府管理機構,實現了建設管理的市場化和專業化,提高了政府投資效率。二是“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有三層含義:壹是“各級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具有合理回報和壹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旨在鼓勵采用BOT、BT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其次,“對於壟斷性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投標制度進行公平競爭,保護公共利益”,這意味著BOT等模式必須通過招投標選擇業主。第三,“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經批準後可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回收的資金可滾動投資於社會福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旨在鼓勵以TOT方式將回收的資金再投資於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預見,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將逐步取代政府直接投資模式,從而成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政府項目的主要投資方式。

近年來,浙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勢,積極將社會資本引入政府投資項目。目前BOT和TOT模式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BOT模式是“建設-運營-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指政府通過授予項目特許權的方式,授予社會機構在壹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後將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社會組織,除投入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僅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作為債務擔保。壹般適用於可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費的項目,即政府經營的項目。BOT在實踐中衍生出許多新模式:①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模式,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暫時擁有相對完整的項目產權。(2) ②BOO(建設-擁有-運營)模式,投資者長期擁有完整的項目產權,類似於永久特許經營。(3) ③BTO(建設-移交-運營)模式,項目設施建成後,政府首先償還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的所有權,然後項目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租賃壹定年限。(4) ④ROT(重組-運營-移交)模式適用於已經完成但已經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區別在於“建設”改為“重組”。⑤ BOOST(建設-擁有-運營-補貼-轉讓)模式,項目建成後,投資者可以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在授權期限內對項目進行管理。但由於非管理原因導致風險高或經濟效益差,政府必須提供壹定的補貼,並在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⑥BLT(建設-租賃-移交)模式,即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以壹定的租金將項目出租給政府,由政府來運營。授權到期後,項目資產將移交給政府。從BOT和變異模式的角度來看,BOT模式的核心內容是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權的取得以及特許經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這樣既可以解決政府財政對項目資金需求不足的問題,又可以保證項目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的收益權和政府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

[案例]2007年6月,浙大網新公司獲得杭州春情路過江隧道項目BOT投資人資格,投資6543.8+0.432億元,隧道將在三年半內建成。項目移交後,杭州市政府給予浙大每年新增特許經營補助6543.8+0.5億元;運行20年後,浙大網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杭州市政府。

TOT模式是“轉讓-運營-移交”模式的簡稱,也稱為POT(購買-運營-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將已投入運營的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投資運營者,並在未來幾年內憑借這壹設施的收益,壹次性從投資者處獲得壹筆資金,用於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特許經營權到期後,投資者將把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案例]為緩解城建資金短缺,杭州城建資產經營公司以每年提供穩定補償的方式,轉讓復興大橋(錢江四橋)經營權,而不是向社會車輛收費。5438年6月+2004年10月,騰達建設公司成立杭州復興大橋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復興大橋的經營權。165438+10月,杭州復興大橋經營權轉讓協議正式簽訂;65438+2月,7.65億元經營權轉讓費進入杭州市財政局資產管理專用賬戶。

復興大橋經營權的成功出讓,是杭州市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吸引社會資本的有益嘗試。同時,杭州市通過TOT模式將齊格汙水處理廠壹期、二期整體資產轉讓。但浙江其他壹些投融資模式,如BT、PPP等剛剛起步,還有壹些尚未嘗試,需要進壹步探索、實踐和推廣。

BT模式是“建設-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政府利用社會資本建設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壹種融資模式。可以說實現了“政府抵押”,實際上是BOT模式的壹種形式。壹般來說,只適用於非經營性政府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是不能直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費的項目。即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的基礎。政府選擇投資者,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合同。投資人現場成立項目公司,采用項目融資的投融資方式,代表業主管理建設,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負責,並承擔相應風險。最後向政府提交壹個滿足使用功能並具備使用條件的公共* * *基礎設施。建成後由政府根據協議分期回購。這種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資源,為政府投資項目開辟新的融資渠道,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加快基礎設施建設。2008年浙江實施的BT項目只有10多個,總投資只有1億元,還處於起步階段。

【案例】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6月5438+10月,主要采用BT模式投資道路、橋梁、隧道、水利、衛生、教育、自來水、汙水、垃圾、保障房等政府項目。公司已簽約松陽松谷平原供水項目、雲和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龍遊縣第三中學遷建項目、遂昌縣烏溪江水庫移民項目等4個投資項目,總投資約4.5億元。其中,松陽松谷平原供水工程是解決654.38+0.6萬人飲水問題的民心工程。當地政府的前期工作已經準備好了,但是籌集資金非常困難。通過BT模式,松陽縣政府前期工作和政策處理投入不到500萬元,帶動公司投入8000多萬元。同時,目前實際完成的投資比預計投資少約10%,有效節約了政府投資;由於施工計劃安排合理,資金到位及時,工期也可縮短6個月左右。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夥伴關系”,是壹種現代融資模式,合作理念為所有參與方“雙贏”或“多贏”。其典型結構是:特許經營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投資,通過壹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和收益。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項目可以充分發揮雙方的優勢,節約項目的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1992,PPP模式在英國首次應用。75%的英國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完成的項目可以節省17%的投資,80%的項目可以按期完成,20%的項目不按期完成不超過4個月,而常規招標項目只有30%的項目按期完成。同時,工程造價80%在預算內,壹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出預算,因為政府提出調整項目計劃。根據英國的經驗,應用PPP模式的項目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安(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房地產管理。

[案例]北京地鐵4號線全長28.65公裏,總投資約6543.8+053億元。可以有效緩解交通擁堵,解決騎行難的問題。由於地鐵成本較高,按照北京地鐵目前的收費標準很難盈利,無法直接套用BOT模式。由於缺乏政府財政資金,也很難采用傳統的發展模式。北京市政府決定提供70%的項目資金,其余30%將通過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該項目分為A、B兩個相關部分,分別由政府資金和民間資本建設。A部分采用代建方式,由北京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通過組建北京地鐵四號線投資有限公司實施;B部分采用BOT合同策略,由香港地鐵公司(49%)、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49%)、北京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2%)共同出資的北京地鐵4號線特許經營公司承擔。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項目運營公司通過資產租賃協議從項目建設公司取得項目設施A部分的使用權,在30年的特許經營期內,通過客運業務和其他收入收回投資,賺取合理利潤。

下壹步,要抓住擴大內需的重大機遇,順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等領域的趨勢,創新推廣新的項目投融資模式,搭建社會資本與政府項目之間的“橋梁”。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壹是推廣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加快替代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模式。在建設傳統投資項目中,政府不僅負責資金的提供,還負責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和維護的職能,具有資金提供者、項目建設者和管理維護者等多重角色。當政府要成立專門的建設管理機構時,卻陷入繁雜的事務管理中,事必躬親,分散精力,往往導致建設管理效率低下。這種傳統的模式有很多弊端,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應該趕緊改革。創新的關鍵是通過社會資本將BT、BOT等投融資模式與代建制有機結合,讓社會資本盈利,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二是積極試點BT融資代理制,及時總結經驗,大力推廣成功經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繼續加深,中國和浙江經濟下行趨勢嚴峻。地方政府財稅經濟運行將面臨更大壓力,需要引導更多社會資金參與基礎設施和民生領域投資。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創新BT模式,通過BT融資代理制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資料顯示,2008年,重慶、雲南、廣東、上海等地啟動了數十個省級BT項目,總投資400億元。其中,重慶朝天門兩江隧道工程、昆明東南二環快速系統改擴建工程、湛江鑒江供水樞紐工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北通道工程等都是數十億元的投資項目。目前浙江BT項目的投資規模還不到全國的1/40。為加快全省特別是欠發達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建議浙江對正在實施的BT項目進行調研,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選擇幾個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在省級層面開展試點,推廣BT融資代理制。借鑒重慶市《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若幹規定》,適時制定出臺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規範性文件,完善BT項目運作運行機制。

三是實現政府、投資者、金融機構多方聯動,完善內外部治理機制,有效防範風險。在內部風險控制方面,項目公司引入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BT、BOT融資等政府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監督專項資金賬戶的使用,監督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監督政府進行回購擔保,這與規避投融資風險是壹樣的。在外部風險控制方面,政府不僅要利用規劃、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還要在建設過程中引入獨立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進行監督控制,直至竣工驗收。

四是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BT、BOT項目企業承擔的風險大。因此,應通過合理的優惠政策來約束BT和BOT項目的投資,並努力防止BT和BOT項目的投資者通過降低工程質量和增加建設成本來提前收回投資。在竣工驗收或特許經營期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實際上是壹種資產轉讓。政府向建設方支付項目回購款時,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營業稅。在施工環節,施工方已經繳納了施工營業稅,如果再對轉讓的資產繳納營業稅,相當於重復征稅,肯定會增加項目的運營成本。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稅收征收制度,避免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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