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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是如何產生的?

壹、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身份職工董事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即勞權董事,相對於股權董事,他是非股權董事。職工監事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因此,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職工代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其立法意義在於充分保障職工能夠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保障職工的基本權利;使企業在決策中能夠直接聽取和反映員工的意見,使決策更加科學和民主。在確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時,加入董事會、監事會的人員應當參考工會代表和普通職工代表。有些公司把不是工會主席、副主席的中層以上幹部選進董事會或監事會當職工是不合適的,必然導致董事會或監事會中沒有真正的職工代表。《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明確要求,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根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性質、地位和作用,企業工會主席、勞動模範和壹線職工代表均可加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如果由於名額限制只有壹名職工代表,工會主席應是首選。這是因為工會主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工會主席的整體素質普遍較高。工會主席依靠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在參與和執行企業決策時,能夠充分代表和維護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實踐中,工會主席進入董事會,工會副主席就可以進入監事會。如果還有名額,可以另選壹名職工代表加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其他董事、監事具有相似性和個性。壹方面,保證董事會、監事會正確行使職權,維護投資者權益,對股東大會負責,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其他董事、監事的共同責任;另壹方面,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董事、監事擁有《公司法》規定的董事、監事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包括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發表意見,領取報酬,承擔責任,以及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其他要求。

它的個性包括:第壹,表現的對象不同。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作為職工代表,應該更多地代表和反映企業職工的意見、願望和要求。這是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職責,是董事會和監事會更好地行使職權、辦好企業的客觀需要。第二,《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第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對公司全體職工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第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其參與董事會、監事會決策的後果應由公司全體職工承擔。第五,在董事會決策過程中,職工代表如有不同意見,應充分聽取其陳述,或暫緩作出決定,請職工代表進壹步調查研究,再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條件(壹)基本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熟悉並能夠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2.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宏觀經濟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

3.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寫作能力,具備獨立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5.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董事、監事條件的公司專職員工。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職工董事或職工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犯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

3.被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三)更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壹般條件1。存在壹定程度的腐敗或變相腐敗。

2.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的。

3.嚴重侵占公司財產。

4.群眾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感到憤慨。

5.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產借給他人。

6.對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7.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8.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大會意外,如發現已與公司訂立合同或交易。

9.發現有個體戶或其他人經營與所在公司相同的業務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10.工作中有嚴重失誤或職工群眾壹致認為不稱職的。

11.受到刑事、行政拘留、黨內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記過處分的。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辦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公司工會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壹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獲得半數以上選票且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候選人數當選。國家監督機構派往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後,由相應的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派。國有獨資公司、公有制為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0/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程序從實際出發,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壹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公司工會根據公司章程確定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比例和任職資格,制定選舉產生方案。

(2)在廣泛征求員工意見的基礎上。公司工會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組)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候選人名單,報公司黨委或上壹級工會組織。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介紹候選人簡歷,無記名投票表決。

(4)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人數的65,438+0/2以上同意,始得當選。

(五)公布選舉結果。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依法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需要更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時,也應當按照上述程序進行。

(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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