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工監事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負責監督董事和董事會。職工監事選舉流程: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黨委確認。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應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後,應當報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備案。員工主管條件:1。公司的員工;有良好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和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經營管理,具備相關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協調溝通能力,參與經營決策和財務監督。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2.《公司法》規定不能擔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員工主管職責: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職工中聽取意見和建議;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時,應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3.職工董事討論決定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關系變更、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董事會研究決定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對公司管理人員的民主評議。
4.職工監事應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和工會經費的提取和繳納以及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的執行情況;應參與檢查公司執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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