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整體資產置換是指壹個企業將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壹個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作為壹個整體進行交換,兩個企業都不會在資產置換中解散。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購買出售方全部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購買對方全部資產進行所得稅處理的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整體資產置換企業的會計處理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實際上是指各種非貨幣性資產的置換。因此,在以公允價值購買銷售價值的全部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購買對方的全部資產時,應分別考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
會計不確認整個交換資產銷售的實現。只有在涉及溢價的情況下,收到溢價的壹方在資產交易過程中已經完成了部分資產價值的獲利過程,才需要確認已實現部分的利潤。在確定利潤已實現部分時,按照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相當於溢價部分占交換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確定。
3.置入是指用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置換其他公司的資產。我們公司的資產被其他公司置換。
擱置是指用其他公司的資產替換我們公司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