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已公布的裁定書,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塗健利用其查詢證券賬戶的職權,了解相關信托產品、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的股權及變動等未公開信息,並通過電話留言等方式告知其弟、被告人塗鑫、塗某,同時,塗鑫還使用其控制的其他幾個人的證券賬戶進行跟蹤交易。累計匯聚買入金額超過21億元,匯聚交易盈利347萬余。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款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的個人資金(機構負責人、交易員及其親屬、關系戶)在低位建倉,等公款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塗新和塗建的表現與壹般的“老鼠倉”略有不同。塗健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其他民間投資者的操作信息,從中獲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來,因“老鼠倉”被抓的人,從基金業第壹人韓剛,到經營老鼠倉兩年獲利1883萬的馬樂,再到非法獲利2826萬的陳誌民。證券交易員通過親戚朋友提前低價買入股票,然後公司開倉推高股票。因此,老鼠倉不僅無風險,還能獲得高額收益,但卻損害了公司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導致其服務的機構出現嚴重虧損。
其實老鼠倉的行為和盜竊、貪汙並沒有太大區別。除了損害公司利益,更大的危害是嚴重破壞財務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當前,中國金融業正在進行新壹輪改革開放,這對中國金融業的秩序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