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壹)中國第壹家互聯網上市。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5月,中國a股市場第壹只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股票——網盛科技(002095)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
網盛科技全稱浙江網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價14.09元,市盈率29.98倍,為近期IPO以來最高。上市首日開盤價為68.10元,全天波動較大。盤中最高78.00元,最低53.05元,收於62.8元,較發行價14.09元上漲345.438+0%。
網盛科技專註於互聯網業務,包括中國化工網、中國紡織網、中國醫藥網等垂直B2B電子商務網站。其中中國化工網成立於1997,1998開始盈利。目前各網站整體年利潤接近3000萬元。
(二)網盛科技的重組
網盛科技從成立至今,和國內很多民營企業壹樣,沒有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網盛科技啟動重組時,參與重組的中介機構開始相應調整股權結構。壹方面,整合網盛科技及其關聯企業的業務,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另壹方面,調整網盛科技及其關聯方的股權,理順股權關系,激勵管理層。基本方案確定後,中介機構對網盛科技重組涉及的稅收成本、資本運作等進行了詳細論證,最終制定出壹套可行的重組方案。
作為網盛科技重組的律師,我們對公司的歷史沿革、歷次股權轉讓及增資、公司的業務、稅務、重大合同等進行了盡職調查,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逐壹提出了解決方案。由於網盛科技是民營企業,不涉及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產權結構依然清晰,不存在產權不清或潛在糾紛的情況。因此,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在理清網盛科技整個股權結構的基礎上,做好各類法律文本,從法律的角度對重組過程中出現和發現的新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並提出解決方案和方法。
網盛科技改制時,當時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根據政府的相關要求,設立股份公司需要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因此,律師要配合其他中介機構制作審批所需的各種文本和法律意見書。本法律意見書主要對主體及其歷史沿革、股東、關聯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資產、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重大訴訟及仲裁、行政處罰等問題發表意見,對改革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改革主體的整個改革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政府相關批準文件下來後,發起人出資到位,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所以改制主體需要召開創立大會,討論股份公司的設立。
律師在召開創立大會的過程中要做的工作包括:制作創立大會所需的各種文件,如會議通知、各種提案、投票表決等。;協助企業完成創立大會的整個召集程序,如出席會議股東的合法性、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和程序、會議紀要等;最後,監督整個創立大會的合法性,確保創立大會做出的決議合法有效。
創立大會同意設立股份公司後,律師應指導和協助企業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當然,如果是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不存在變更登記的問題。
(三)網盛科技上市指導意見
根據證監會的原始要求,股份公司上市前至少要進行壹年的輔導,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接受中介機構在公司規範運作、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方面的培訓。律師應當主要從《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對公司進行培訓,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確保其知道公司股票上市後應當遵守的內容。會計師主要從財務角度出發,保薦人主要從整個上市的角度出發,對公司進行相關的培訓和輔導。
在對網盛科技進行了壹年的上市輔導後,浙江監管局進行了驗收,認為網盛科技的輔導合格,符合上市要求。於是,中介開始制作上市申請材料。
(4)網盛科技上市申報
在掛牌申報階段,中介機構壹般會派員現場辦公。在這壹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和整理制作法律意見書所需的材料,制作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檢查企業的經營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起草和審核企業在此過程中需要制作的其他法律文書。
由於股票發行上市對壹個企業來說是壹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律師應該嚴格審查公司的相關決議,判斷其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時,律師應直接參與法律文件的制作,並監督整個決策過程。
整套申報材料遞交證監會時,證監會有壹兩次反饋,主要是對申報材料中不明確或需要進壹步澄清的內容進行補充,對壹些問題發表更明確的意見。律師在此期間的主要任務是根據證監會的反饋收集信息,從法律角度對某壹問題發表意見。
(五)網盛科技發行上市
2006年6月365438+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核準了網盛科技的首次公開發行。
2006年6月165438+10月12日,中國證監會核準網盛科技公開發行不超過15萬股新股。
至此,網盛科技公開發行的所有審批程序均已完成。
2006年6月24日,165438+10月24日,網盛科技在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站刊登了《首次公開發行意向書》、《首次公開發行建議書》、《首次公開發行初步詢價及推廣公告》,並向社會公開推廣。
2006年6月5438+2月1日,網盛科技向社會公告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定價及公眾投資者網上定價的公告》和《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初步詢價結果及定價的公告》,確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
65438於2006年2月7日、8日向社會公告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定價申購及中簽率公告》和《首次公開發行a股網上定價中簽結果公告》,網盛科技公開發行流程已經完成。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2月4日,網盛科技向社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公告》及《股票上市推薦函》,其股票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5月,網盛科技成功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成為中國a股市場第壹只純線上股票。
法律意見
(壹)重組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在整個重組過程中,律師要做的主要工作是:(1)盡職調查;(2)與企業溝通,找出企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3)與其他中介機構溝通協調,從法律角度對整個重組方案提出建議和方案;(4)根據方案確定的時間和程序,制作各種法律文本,包括各種協議、章程等。
由於重組是公司上市(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必經階段,重組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公司未來的發行上市。所以重組前期的盡職調查和方案制定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盡職調查應重點關註公司歷史沿革、重要資產、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重大資產重組、稅務等問題。在方案設計上,公司要獨立,主營業務要突出,關聯交易要規範,避免同業競爭。
(二)心理咨詢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因為證監會對公司上市前的輔導期不做強制性規定,按照壹般慣例輔導期定為三個月。在輔導期內,律師要為公司制定各項內控制度,完善公司各項治理結構,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上市所需法律知識的培訓,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各項規範性文件。
在此期間,公司運作更加規範。公司管理層熟悉上市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公司的各項事務。公司的財務制度更加完善。公司的經營已達到上市公司的要求。
(3)上市申報階段的法律問題
律師的最終成果體現在律師的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上,所以律師的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就成了現階段律師制作的主要法律文書。制作上述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本次公開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二)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三)上市的實質性條件;(四)發行人的設立;(五)發行人的獨立性;(六)發行人的發起人和股東。(七)發行人股本及其演變情況;(八)發行人的業務。(九)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情況;(10)發行人主要財產;(11)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12)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動及並購重組情況;(13)發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14)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其規範運作情況;(15)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動情況;(16)發行人稅;(17)發行人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18)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19)發行人的業務發展目標;(二十)發行人的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情況;(21)發行人招股意向書的法律風險及其評估;(二十二)發行人的其他事項。
在這個階段,律師還要為公司發行上市召開的股東大會制作各種法律文件,出具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書等法律文本。同時,律師還要配合其他中介機構,隨時為公司解答各種法律問題,或者為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法律咨詢。
經典分析
公司上市是壹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還有很多中介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律師在溝通、解釋、協調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律師的作用不僅僅是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起草各種法律文件,還要及時解答公司等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處理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法律相關問題。因此,律師的業務知識不僅限於公司法、證券法等與公司上市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律師還應該了解甚至非常精通與擬上市公司的行業和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由於公司上市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合同、稅務、環保、勞動用工、訴訟仲裁等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法律知識也需要壹個證券律師來具備。否則,律師制作的法律文書就會出現壹些法律漏洞。在證券市場越來越規範,證券法律法規越來越嚴格的形勢下,律師承擔的風險會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