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演員
收購:公司收購行為的主體是收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他們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但有壹點是肯定的,即目標公司不是行為的主體。
M&A:M&A公司的主體是兩個獨立的法人——被合並公司和被合並公司。
2.不同的行為。
收購:公司收購只是收購方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壹種買賣行為,未經股東大會批準。
M&A: M&A是公司的壹項重大經營活動,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
3、行為的不同後果
收購:收購方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並不壹定因此而消亡。當收購方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並購:被並購公司法人資格消失,其財產、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壹般轉移到被並購公司,被並購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壹款(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及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可以以合理的價格通過決議要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