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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規範現場檢查行為,提高現場檢查質量和效率,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經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第三條現場檢查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錯、驗證評估引導、警示震懾等作用,促使銀行保險機構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和監管政策,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依法穩健經營,落實銀行保險機構風險防控主體責任,保障自身安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確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現場檢查。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和現場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依法檢查,文明執法,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潔紀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現場檢查紀律和廉政制度建設,加強對檢查人員廉潔履職的監督。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現場檢查,被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被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配合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機構和個人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檢查期間,被檢查機構應當為現場檢查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保障。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同意,被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檢查情況及相關信息。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包括日常檢查、臨時檢查和審計調查。

例行檢查包含在年度現場檢查計劃中。根據檢查範圍,可分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性等綜合檢查、特定業務領域或區域的專項檢查以及對被檢查機構歷次現場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

臨時檢查是在年度現場檢查計劃之外,根據重大工作安排或臨時工作任務開展的檢查。

審計調查是適用於簡化現場檢查流程,針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調查的活動。第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現場檢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檢查資源共享,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編制現場檢查項目預算,加強預算管理,合規使用檢查費用。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配備與檢查任務相適應的檢查力量,加強現場檢查專業人員培訓,建立健全隨機檢查人員名錄庫,細化人才專業領域,提高現場檢查水平,將現場檢查作為培養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隊伍、提高監管能力的重要途徑。第十壹條銀監會部門和派出機構應當在現場檢查工作中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有效的現場檢查聯動機制。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十二條根據監管職責分工,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分級啟動實施,按照“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的工作機制開展現場檢查。第十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負責協調全系統現場檢查工作,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組織相關銀行業和保險機構現場檢查,組織全系統重大專項檢查、臨時檢查和審計調查,對派出機構現場檢查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考核。第十四條各派出機構負責協調轄內現場檢查工作,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組織轄內銀行業、保險業機構的現場檢查,完成上級機構部署的現場檢查任務,並對下級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評估。第十五條根據需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對銀保監局監管的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銀保監局可以直接對銀保監局監管的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部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現場檢查的歸口管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承擔現場檢查,各部門負責現場檢查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整改建議、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通過約談、跟蹤檢查和審計調查等方式對被檢查機構的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並就現場檢查情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其他機構監管和職能監管部門積極配合現場檢查,並負責提出現場檢查建議,加強信息共享,提供現場檢查所需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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