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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

第壹條為了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銀行根據國家政策,本著安全、效益、服務的原則,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提供貸款,優先支持經濟效益好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第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貸款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可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第四條中國銀行辦理貸款,必須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加強貸款管理。第五條中國銀行向企業提供下列貸款:

壹是固定資產貸款。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工程建設費、技術設備購置費和安裝費。貸款方式分為:

(壹)短期和中期貸款;

(2)買方信貸;

(3)銀行貸款;

(4)項目貸款。

第二,流動資金貸款。用於企業在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和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需的資金。貸款方式分為:

生產儲備和經營貸款;

(2)臨時貸款;

(3)活存透支。

3.現金抵押貸款。中國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貸款外匯抵押暫行辦法》辦理。

第四,備用貸款。根據企業申請的具體用途,中國銀行批準安排使用貸款。第六條貸款幣種分為本幣和外幣。當地貨幣為人民幣;外幣包括美元、英鎊、日元、港幣、德國馬克和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可兌換貨幣。第七條申請貸款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該企業已取得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並在中國銀行開立了賬戶。

2.企業註冊資本應當按期足額到位,並依法驗資。

三、企業董事會做出貸款決議並出具委托書。

四、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經計劃部門批準。

五、企業有償還貸款的能力,並提供可靠的還款和利息保證。第八條貸款期限自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至按合同約定清償全部本息和費用之日止。第九條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不超過七年。個別特殊項目經中國銀行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企業營業執照規定的營業期限結束前壹年。第十條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第十壹條人民幣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執行。

外幣貸款利率按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綜合利率執行;也可以由借貸雙方根據國際市場利率協商確定。應采用國外買方信貸和其他信貸的利率,利率以其約定利率加壹定利差確定。第十二條人民幣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期限和計息方法計息;外幣貸款按借款合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方法計息。第十三條企業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是企業提出貸款申請,根據所需貸款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和材料;

二。中國銀行對貸款申請表及企業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和評估。審批後,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簽訂借款合同。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用途使用貸款。第十五條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中國銀行認為需要擔保的,必須提供經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第十六條企業應向中國銀行提供以下擔保:

1.信用擔保。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由資信可靠、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的金融機構、企業等單位出具的不可撤銷保函。

第二,抵押擔保。企業將其財產和權益抵押給銀行,作為支付中國銀行貸款本息的擔保。下列項目可以抵押:

(a)不動產、機器和設備;

(二)適銷的庫存商品;

(三)外幣存款或存單;

(四)可變現的證券和票據;

(五)股權及其他可轉讓權益。第十七條抵押貸款時,企業必須與中國銀行簽訂抵押文件。抵押文件必須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抵押物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全額投保。

中國銀行認為必要時,企業應提供信用加抵押擔保。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支付利息和費用。第十九條企業的現金凈收入在納稅後,應當首先償還固定資產貸款。第二十條對不遵守借款合同規定的企業,中國銀行有權根據借款合同,視違約情況采取以下措施維護其權益:

1.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第二,停止發放貸款;

3.提前收回貸款;

4.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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