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國央行相關規定明確指出,個人出境只允許攜帶50克黃金,私自交易的刑期為5年。出入境黃金管理非常嚴格,交易超過50克的半成品黃金被視為走私。個人攜帶的人造黃金首飾壹般不包括在內。但如果數量太大,就會被檢查。所以除了合理的隨身首飾,不能帶黃金出境。
上世紀80年代,珠寶市場逐漸放開,黃金首飾可以用進口料加工,對外銷售。
在2003年之前,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有資格進口黃金。即海外黃金只能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進入中國市場。所以,這是壹個半封閉半市場化的渠道。
2003年3月,中國黃金市場開放壹年後,經央行和外經貿部批準,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獲得黃金進出口權。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商業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收付核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3號),進出口權仍須由央行執行。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壹級會員,擁有代理買賣黃金等各種資格。所以他們的黃金進出口業務之後,他們購買的海外黃金可以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進入國內市場。自2002年6月5438+10月31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市以來,國內金價壹路飆升,每克遠高於國際市場價格。四家銀行開展進出口業務後,既可以引進國外黃金資源,也有助於國內金價盡快與國際市場價格接軌。
隨後,中國珠寶進出口總公司等6家企業獲得央行批準,成為首批進口黃金和黃金鑲嵌首飾的企業。但央行對具體的進口方式和產品有嚴格的規定。
65438 . 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公布了《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2005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0日,《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尚未公布。黃金產品進出口管理政策處於膠著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