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保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遇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待現狀消除後,經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方可恢復支付。”6.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新設立的期貨公司產生經紀業務收入後,納入保證金繳納範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通知期貨交易所,並扣繳當年應當繳納的保護基金份額。”七。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出現保證金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罰,並吊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八。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拖延或者拒絕繳納保護基金,未按要求保存和報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罰。”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