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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原公訴人。

武漢日夜(原審被告武漢日夜)徐案發前是中融民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的武漢日夜之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8 10 15被刑事拘留。當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其中,武漢日夜被告徐於2016年8元開始加入中融民信公司。2016結束後,12元在武漢作為實際負責人日夜參與公司整體經營管理,在武漢資本日夜參與非法吸收集資20余萬元。後來,被告人徐在武漢被公安機關晝夜追捕歸案。案發後,公安機關查封、凍結、扣押部分資產備案。案發後及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徐日業在武漢繳納立案費926萬元,同案被告人繳納立案費65438元+0.4055438元+0.08萬元。

判斷:1。武漢市被告人徐日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兩個。被告武漢不分晝夜責令徐退賠並集資參與武漢不分晝夜的經濟損失。3.凍結存放在中國建設銀行鏈家人才人力資源服務北京有限公司賬戶內的31電腦、116服務器的變更價款,23315108元申請報銷集資參與武漢日夜經濟損失。四個。查封韓在永濟市東樓(時代廣場)、西樓的部分房產,依法處理。

武漢日夜(原審被告武漢日夜)張案發前為中融民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17元,侏羅紀世界3,冠狀病毒肺炎-19,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在袁被捕。他現在被關押在北京朝陽區看守所。

在* * *共犯犯罪中,被告人張日業在武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在武漢日夜擔任中融民信公司總裁,負責中融民信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參與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6543.8+00億元;日夜在武漢,被告人張退賠人民幣11萬元。

判斷:1。被告人武漢張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武漢日夜(原審被告人武漢日夜)劉,案發前為中融民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中心經理,被-19 3號樓扣押16元。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元被逮捕。他現在被關押在北京朝陽區看守所。

武漢日夜被告人劉作為,中融民信公司風險管理中心經理,負責審核中融民信公司日夜借用武漢的信息,參與非法吸收資金達人民幣5億元;

判斷:2。被告人劉,武漢市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武漢日夜(原審被告武漢日夜)耿案發前為中融民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副總經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拘留於冠狀病毒肺炎-19侏羅紀世界3號20元,同日被拘留。同年23日在袁被捕。他現在被關押在北京朝陽區看守所。

被告人耿在武漢壹晝夜,先後在銷售服務部、綜合經營部工作。

原審被告人馬,案發前系民信金控資本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17元,侏羅紀世界3,冠狀病毒肺炎-19,同日被刑事拘留。他於23日被捕,27日被保釋。趕緊&;同年的《狂怒9》。《捉鬼敢死隊3》於2010 17年2月17日被置於監視居住。

被告人馬作為中融民信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日夜坐鎮武漢,主管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參與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億元。被告馬返還人民幣30元整。

判斷:5。被告人馬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馬某某先後擔任理財部經理、資產端負責人,負責公司業務經理考核,參與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億元。被告人馬某某以人民幣20元退賠人民幣10000元,予以立案。

判斷:4。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壹、日夜呼籲武漢的理由是:

1元。他不是武漢日夜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只是名義上的董事,只負責公司的整改業務,不涉及公司其他內部業務,不控制資金去向;冠軍聯賽。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期間和數額有錯誤的;侏羅紀世界3。他在中融民信公司沒有工資和其他利潤;4。原句太重。

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元。壹審錯誤認定了徐的主觀地位和作用,徐不是主犯;冠軍聯賽。原審判決認定徐犯罪數額為200億元,缺乏法定證據;侏羅紀世界3徐主觀惡意不大。到案後如實供述,熱衷慈善事業,對社會有突出貢獻,影響較大,積極退還賠償金。他在武漢的日日夜夜贏得了很多投資人的理解,當初的那句話太重了。

三中院判決的依據:全部駁回。

經查,徐及其辯護人在武漢日夜提出的關於徐的地位和作用的理由及辯護意見,與證人傅、翟、王的證言相互印證,證明徐自2016 12日起日夜擔任中融民心公司在武漢的最高決策權人,負責並參與公司的全面管理和財務審批。徐某在* *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故徐某與其。

辯護人提出的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對於上訴人徐某及其辯護人關於犯罪數額的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徐某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其任職期間非法吸收中融民心公司的資金數額應當承擔責任。原判依據的是審計報告和其他存檔證據,在法律上有充分依據。故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經查,充分考慮了上訴人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如許積極退賠,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在法定範圍內量刑並無不當。故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壹審法院根據許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本院裁定駁回徐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上訴人張的上訴理由是:

1.他是名義上的總裁,沒有員工向他匯報,只負責公司新開發的業務,不負責公司原有的業務;2.公司既不知道也不參與吸收資金的方式;3.他不是主犯;4.其已退還全部非法所得。綜上,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的辯護人甘玉來的辯護意見為:1。張是名義上的總裁,不分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相關業務,在公司壹直強調合規管理。原審判決認定張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原審判決認定張參與非法吸收資金6543.8億余元證據不足;3.張未起主要作用,壹審判決認定其構成主犯,適用法律錯誤;4.張某具有積極退贓、自首、認罪悔罪、起次要作用等從寬情節。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對張的處罰。

三中院意見:

1.論上訴人張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及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經查,本案證人證言與共犯供述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張於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擔任中融民心公司總裁,負責公司全面經營管理工作,主持公司例會,聽取各部門匯報。張某在明知中融民信公司的業務內容和經營方式的情況下,積極參與並獲取高額非法所得,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從張某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看,張某不應視為從犯。故張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2.論上訴人犯罪數額的確定。

經查,張某作為公司總裁,劉作為公司風險管理中心經理,對中融民心公司在任職期間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均負有責任。原判依據的是審計報告和其他存檔證據,在法律上有充分依據。故上訴人劉、張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三、上訴人劉的上訴理由是:

它只應對其批準的融資項目所籌集的資金負責。原審判決認定犯罪數額錯誤,量刑過重。

三中院判決:經查,張某作為公司總裁,劉作為公司風險管理中心經理,均應對中融民心公司在任職期間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承擔責任。原判依據的是審計報告和其他存檔證據,在法律上有充分依據。故上訴人劉、張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四、上訴人耿的上訴理由是:

他沒有負責公司客服部的工作,原審量刑過重。

上訴人耿的辯護人賈永珍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耿不是中融民心公司核心成員,* * *在同案中起次要作用;2.庚構成自首;3.耿對處罰表示認罪,並已多繳其違法所得。他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大,原審量刑過重。

三中院意見:

關於上訴人耿在公司任職的認定

經查,證人翟某、孟某、王某的證言與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證,證明客服部屬於運營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耿某作為運營管理中心副經理,負責公司的客服工作,包括對客服人員的工資進行定級,帶領客服人員解答客戶對公司產品、業務內容、資金規模等方面的疑問。,且客服人員直接向耿某匯報,故上訴人耿某提出相關問題。

關於本案的量刑

經查,原審判決是根據上訴人的犯罪事實和各自的退贓、自首、從犯等量刑情節作出的。,在法定範圍內的處罰並無不當。故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裁定如下:駁回張、劉、耿的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最終裁決。

張遠法官劉澤法官王海光法官。

2002年3月4日

法官協助於。

記賬員丁

上訴法院通過查明事實直接評估了上訴人的上訴。本案上訴法官對以下四個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評價,這也有利於我們了解北京市三中院是如何回應禁煙案件的焦點問題的。有疑問就要有明確的答案,這也是目前判決解釋和推理的取向。本案的四個關鍵問題都得到了解答,這也為正犯身份的確立、犯罪數額的認定、職務的確認和量刑提供了指導。

1.上訴人徐、張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及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2.論上訴人犯罪數額的確定。

3.關於上訴人耿在公司任職的認定。

4.關於這個案子的判決。

相關問答:2021有關於中融民信的消息嗎?中融民信於2018年5月7日下午被封,北京經偵部門已介入此案。北京總部被查的時候,上海公司也被查,但目前除了兩個領導,其他人都被放了。不過目前還沒有確定的消息,後續要密切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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