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資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正本1份,各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資各方蓋章);
3.聯營各方簽訂的聯營合同(原件4份,由聯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聯營各方蓋章);
合營各方訂立的合營企業章程(原件4份,由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合營各方蓋章);
5.合資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
(1)中方: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中方蓋章);
(2)外國合營者:經投資者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1份,驗原件);
A.合營企業為公司時,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
B.如果合營者是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香港、澳門或臺灣省的合營者:經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1份原件,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如果合資企業是公司,提交註冊證書。
B.如果合營者是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6.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候選人名單;
7.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預分配通知書》(批準證書專用復印件原件);
9.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批準證書存根(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
11.安全生產經營承諾書(原件1份,聯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聯營各方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