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即申請法院判決大股東以合理的價格收購
小股東的股份),我們也可以考慮提取。
2、在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勘查建設
建立符合特定非上市公司實際的公司治理結構。
(1)高級管理層考慮薪酬制度改革,降低
小高層管理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美國
詹森和梅克林等公司法學者認為公司此舉成立
結果是節省了交易費用,但公司作為壹個組織,卻沒有
克服高級管理層的利益與公司利益不壹致的矛盾
這種不壹致性必然帶來代理成本,公司治理的科學化
結構應該盡量減少這種代理成本。〔3〕我們可以
向成熟市場經濟學習,股份公司,取代
皮革非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薪酬制度,減少代理成
這個。例如,考慮壹個任期薪酬制度,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采取
取決於其長期業績,以克服業務層的短期掠奪性
行為;還要考慮股票考核制度取決於高管薪酬
股票市場表現(前提是建立壹個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股票市場,這應該是可預測的
a);所以。
(2)可以在非上市公司實施董事,監事選舉
累積投票制。根據新《公司法》第6條,
“累積投票制,是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其
每只股票都必須以相同的票數當選董事或監事
權利,股東有投票權可以集中行使。“假設壹個非
上市有限公司應選舉五名董事,各持壹股
有五票,累積投票制,如果通過,這5票
可以集中行使權利(即投給候選人的5張選票),其中
喜歡增加小股東自己選擇代言人的董事
理事會,監事會的機會,進壹步約束侵犯股東利益的小股東
有益的行為。
(3)考慮引入“類別股東投票”制度進行保障
少數股東的利益。發達市場經濟中的“類別股東表決權”制度
國比較常見,指的是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利益
享有不同的權利分配(類別權利),相同類型的
其他股東與其特殊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可以單獨列表
由公司具有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4.完善司法救濟程序,確保股東訴訟有
有效操作。發達國家的股東訴訟壹般分為“直接上訴”
壹審”(直接訴訟)和“代表訴訟”(派生訴訟)
二、前者是指股東代表自己起訴公司侵權,
後者是指以公司股東的名義,代表董事起訴公司
濫用職權侵害公司高級管理層利益等事情。
對於這兩類行動,發達國家可以配套
線制的訴訟程序。我的舊《公司法》沒有涉及
以及新《公司法》第52條下的股東訴訟
規定持股1%以上的股東可以向監事會提出書面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濫用職權侵害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被起訴;150號
第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股東的利益
人民法院可以。"
比較新的《公司法》和外國股東訴訟,我
不難看出,《公司法》第53條的規定相當可觀
外國股東在“直接行動”,但第152的
與股東訴訟的真正含義的規定仍有差距,因為
對於外國股東來說,“代表人訴訟”是以公司的名義提起的,訴訟費用由公司和股東承擔,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52打官司要以自己的名義,打官司的費用由自己出
不得不承擔,這大大削弱了積極的股東訴訟
做愛。即便如此,第壹百五十二個畢竟給了小股東維多利亞
提供了訴諸司法的權利。接下來我們要做的是學習
借鑒國外的經驗,探索出切實可行的、符合我國實際的
確保股東訴訟有效運作的訴訟程序。例如,v
壹審管轄權;原告和被告可以和解;如果原告贏了,
公司(受益人)能否主張訴訟費用;被告
辯護權;諸如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