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小企業板上市條件。
企業在國內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限至少為三個會計年度;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金額超過3000萬元,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或者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元,且三年內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變更。
新加坡創業板上市條件
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持續和活躍的業務記錄不要求盈利,但會計師的報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見,有效期為6個月;公眾持有至少500,000股或65,438+05%的繳足股本(以較高者為準),至少有500名公眾股東;業務在新加坡的公司必須有兩名獨立董事,壹家業務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兩名居住在新加坡的獨立董事和壹名每季度開會壹次的全職執行董事;財務要穩健,流動性不要困難;管理層需要基本穩定,給公司帶來利潤的管理層這幾年基本沒變。如果壹個重要人物離職,公司需要證明他的離職不會影響公司的管理。
東京證券交易所母市上市條件
從事未來可能成長壯大的行業,可能實現快速成長的企業,或者運用新技術和創意,可能快速成長的企業;上市時應公開招聘1000以上單位;上市時,股東人數必須達到300人以上;上市時的股份總價值應達到5億日元以上;壹年兩次公布季度業績;每年召開兩次公司說明會(上市後3年內)。
英國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條件
指定指定保薦人和指定經紀人;根據國內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並且是上市公司和類似公司;公司的會計賬目符合英國或美國的通用會計準則;主營業務有兩年的盈利記錄,如果不滿足這壹條件,董事和員工必須同意從進入AIM之日起至少壹年內不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證券的任何權益。
歐洲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市場進入條件
至少250萬歐元自由發行(500萬歐元私募);前兩年的財務報表必須公布(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壹致的當地準則);選擇壹家泛歐交易所認可的上市保薦人準備上市,並在上市公司的整個商業周期內提供協助;提供可以自由流通和轉讓的證券;編制經經理批準的招股說明書;提交全年經審計的賬目,但半年的賬目無需審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新股的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財務狀況;
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是目前主板和中小板企業的發行條件,以後開通創業板的條件會有所降低,但不低於《證券法》規定的最低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還需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合規性要求,如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17日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無形資產比例(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在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中不高於20%;
5最近壹期期末無期末虧損。
中小企業境內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制度等。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遵循以下程序:
1重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擬定重組方案,聘請發起人(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重組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對擬重組的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章程草案,設立規範的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人和其他中介機構為公司提供指導。具體包括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完善企業組織架構和內部管理、規範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根據發行上市情況整改存在問題、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的聲明和接受。企業和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準備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開展核心工作,負責向中國證監會進行盡職推薦。中國證監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