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保險和國外貸款項下的資金運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費用,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經營範圍外的關聯交易,不得編造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交易。
(2)未經外匯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從境內借款、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將擔保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2.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對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或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的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機構的股權或債權。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取得境外目標公司股權,且目標公司50%以上的資產在中國境內。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債務人本人或其他境外公司承擔的債務,原融資資金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匯回國內。
(4)債務人使用保函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的貿易貨款,且付款時間較提供貨物或服務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金額超過1萬美元和銷售合同總價的30%(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合同服務時,完成的工作量可視為交貨)。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的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的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發債項下的還款責任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發債收入應用於與境內機構有股權關聯的境外投資項目,且相關境外機構或項目已按規定獲得境內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登記、備案或確認;
(2)境內保險借款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取得其他境外機構股權(包括新設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及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投資行為應符合境內相關部門對境外投資的規定;
(三)境內保險貸款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且與其主營業務範圍相符,並經股東正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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