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風險警示壹般在三次提示後以st開頭。股票標上st後,漲跌幅限制在5%以內。2003年4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的通知》,開始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並於當年5月12日實施。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證券交易所對存在退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進行“警示退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殊待遇”的基礎上增加的壹種特殊待遇。其主要措施是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每日漲跌幅不得超過5%。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將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壹)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或者經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經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或經追溯重述後低於10萬元。
(四)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滿兩個月。
(7)公司可以解散。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九)因12.14條中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在2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交了股權分布問題的解決方案,並取得了交易所的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被解除退市風險警示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取消特別處理,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退市風險警示解除的前壹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壹天,交易所自復牌之日起註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板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範圍內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資產凈值比例超過100%(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深交所將對其股票交易給予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收到深交所公開譴責後24個月內再次被深交所公開譴責的,深交所將對其股票交易給予退市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