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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是什麽?

主要由總經理辦公會議、黨委和黨政聯席會議作出。

“三重壹大工程”決策的基本程序;

“三重壹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要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調研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事先充分聽取相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員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和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決策事項應事先告知所有決策者,並向所有決策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提前聽取反饋。

黨委(黨組)、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的經營班子以會議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壹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決定不得以個人意見的形式作出。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後應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無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策人負責決策,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經營班子事後按程序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營班子作出“三重壹大”決策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決策會議只有在人數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才能召開。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後作總結性發言。會議決定若幹事項時,應當逐項研究決定。如果存在嚴重分歧,壹般應推遲做出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加人員、意見和結論,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決定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決定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企業負責人應按分工組織實施,明確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更改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應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的經營班子研究“三重壹大”問題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加入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執行黨組織的意見或者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推動決策的貫徹落實,對不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脫離實際的情況,要及時提出意見。如不改正,應向上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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