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組投資者的概念和作用:
A.重整投資者,在實踐中也稱為“重整人”或“重組人”,是指在重整程序中,當債務人自身無力擺脫經營和債務困境時,為債務人提供資金或其他資源,幫助其清償債務,恢復經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組投資者投入資本和資產的目的是獲得重組企業新的債權或股權,從而控制重組企業或獲得壹定的商業回報。
B.司法實踐中,除了資產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專業投資外,重整投資也可能是同行業和上下遊企業,有時也可能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股東。
C.例如,在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中,股東北京劍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和青島企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是共同投資人。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和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都是來自同壹個行業的投資者。重組投資者是企業重組的重要力量。重組投資者在重組企業中的作用不僅是幫助其獲得必要的資金和優質資產,解決其短期資金困難和擴大償債資金來源,更重要的是解決企業陷入困境的技術、管理、市場等問題,從而從根本上提高其盈利能力,促進其成功轉型升級。
D.近年來的重整實踐充分表明,引入合適的重整投資者對重整企業能否實現償債和業務轉型的雙重目標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重鋼破產重整案中的何思源(上海)鋼鐵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