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於2014,10年10月23日發布為了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持續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利益,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1.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根本性變化之壹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壹)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65,438+0,000%以上;
“(二)購買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中營業收入的65,438+000%以上;
“(三)購買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65,438+0,000%以上;
“(四)購買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比例超過65,438+0,000%;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前壹交易日,為購買資產而發行的股份占股份的65,438+0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雖不符合本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性變化的;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性變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