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1.壹個分支的條件: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前必須冠以公司全稱;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壹營業場所經營。2.設立登記手續:1。名稱預先核準和註冊;2.填寫登記簿;3.提交登記文件和證件,受理後按約定日期領取營業執照。三。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格式);2.指定(委托)書(表);3.股東會決議;4.加蓋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5.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公司執照復印件;6.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7.經營範圍涉及國家專項審批的,應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4.取得營業執照後需要做的工作:1。刻制公章;2.辦理稅務等相關部門的登記手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管理規定》第七條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註冊申請書;(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三)擬任檢查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並提交原件);(四)檢驗機構的印章印模;(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六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